国务院取消192项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涉多行业检测机构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涉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等,分析测试百科网小编总结如下: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处理决定: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中文译文公证。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验证试验。处理决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验证试验。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肥料产品检测。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报告;审批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附: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9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出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 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
2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 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出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 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
5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部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进口兽药注册代理 |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 | 农业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国内法人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 | 农业部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 | 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
8 |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 |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 农业部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
10 | 肥料产品检测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
11 | 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 |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
12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验证试验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13 |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验证试验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14 | 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 | 具有转基因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和公司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
15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 国家海洋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报告;审批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16 | 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 国家海洋局 |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 |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
17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 | 国家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 |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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