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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印发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2016.6.12

  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有效推进绿色发展,吉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依据3项指标进行考核:在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方面,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考核各地辖区内出界断面及重点监控断面水质及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在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方面,涉及6项内容:针对环保综合督察梳理出的主要问题,考核各地是否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合力;针对生态环境大数据、网格化监管、在线监测“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平台建成后,考核各地是否按要求做好环境信息的收集上报及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考核各地是否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是否完善乡镇和街道环保所、社区和村环境管理监管体制;考核各地是否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是否利用法律手段引导调解信访问题;考核各地是否通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保护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进环保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程;考核各地是否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是否落实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是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是否做到科学应对,妥善处置。

  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情况方面,主要考核各地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进度等要求完成列入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环保工程。

  《方案》提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实行“单独考核、单独奖惩”。每年3月底前,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实行打分制,按照百分制计分,其中,年终集中考核占80分,日常监管占20分,另设否决项和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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