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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涉嫌犯罪

2017.4.13

  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具有污染物排放的公司,我在单位负责对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并记录数据,也就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最近,在环保部门突击检查的时候,被认定为排污不合格,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可是在整改期间,多次测到的数据仍然不合格,不能达标,公司领导也加强了技术改革,可是有两个指标怎么都不能达标,总差那么一点点。公司领导很困惑,私下跟我商量,能不能将数据做一点点调整。我只是一个负责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严格尊重监测结果,擅改数据,责任重大,虽然领导跟我讲他们负全责,可是我还是很忐忑。请问:如果我造假数据,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读者:王女士

  王女士:

  您好!根据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如果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话,您和您的领导可能涉嫌犯罪。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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