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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推广指导意见出台:打破地方保护

2014.7.22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新能源汽车推广过程中存在的几大主要问题,从产品目录、准入资质、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次《意见》共提出6个方面、25条具体政策措施,再次明确发展新能源汽车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意见》要求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在新能源汽车此前的推广过程中,京、沪等一些城市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地方推广目录,具体指定有资格在本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品种,形成地方垄断。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统一标准和目录,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此外,本次《意见》提出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提出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意见》称,要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

  《意见》还明确表示加大科技攻关的支持力度,提出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集中力量攻关,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联合开发,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此外,为保证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意见》要求有关方面要抓紧研究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争取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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