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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2015.1.07

  在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有了更清晰、更权威的解释。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35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三是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四是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

  根据《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据悉,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的新规,旨在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根据这一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根据《解释》,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

  如何协调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关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指出,核心是解决环保部门、法院与NGO的相互协同支持问题。

  第一,在受理环节,法院一旦受理了NGO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将按程序通报给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

  第二,在证据环节,人民法院可以向环保部门调取相关证据,环保部门有义务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环保部门可以依程序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提出意见。如对协议内容确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及时提出不同的意见,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针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受到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解释》规定了环保部门参与的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商请了解情况的当地环保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修复完成之后,可以商请当地环保部门对修复结果进行共同协同审查。

  这位负责人指出,《解释》的发布,有利于发挥环保部门专业技术优势,支持法院审理好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确保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衔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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