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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荣:促生物技术转化我们欠缺什么

2014.6.13

  讲这个话题,先从我的亲身经历说起。

   从2008年到目前,我申请和获得了4个关于氮素利用关键基因的中国ZL,其中LSD基因ZL进入了PCT(国际ZL合作条约)。但所有知识产权都没有能够转化,因为没有相关公司愿意投资到植物功能基因的应用上,原因主要是民间对于转基因技术应用前景的担心,一个ZL保护期限只有20年,将基因转化成产品最快也需要10年,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公司是不可能在没有市场预期的条件下对一个ZL进行长期投资的。到目前为止,我的大多数的生物学基因ZL都仅仅是一张证书而已。

   2012年,一个偶然机会我认识了PBL——一个国际ZL申请转化公司,委托其将我2008年申请的一个关于NRT基因ZL进行再次PCT申请。令我非常惊讶的是,该ZL申请半年不到就成功转化给了拜尔和孟山都公司,在小麦、油菜、玉米、大豆作物中分别进行技术转化,该PCTZL于2014年初进入美国。

   中国ZL申请主要由科研人员主笔,没有转化经验不知道具体需要在哪些关键地方进行阐明和保护,在ZL撰写申请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全或者不专业,导致ZL无法转化。

   比如我的2012年的LSDZL,在美国ZL申请行业评估时,对方认为我们没有对基因序列进行保护,只对基因序列号进行保护,导致直接无法通过评估。该ZL在撰写过程中,我们是依据中国ZL审查员的要求去掉了基因序列,改为基因序列号的,因为中国ZL审查员认为基因序列已经完成测序,在NCBI的数据库中已经登录了,所以不能进行保护。

   而PBL同行却认为即使基因登录号已经知道,但是对序列本身的应用的保护是基于序列本身也存在保护的基础之上,所以即使是一个有基因登录号(基因序列号)的ZL在保护时也可以对序列进行保护。实际上,我们委托PBL的NRT基因也是序列已经测序公开,有序列号,但我们2008年在中国ZL申请时还是保护了序列。这说明不同的ZL审查员对于ZL的审查要求不同, 没有具体法律可以依照进行统一裁判。

   PBL在帮我们申请PCT时不仅保护了NRT基因序列,还对与该基因相关的不同物种的基因序列也进行广泛保护,包括微生物,动物,植物中的相关基因序列都一一罗列进行保护。这就使得这个ZL转化的范围将不局限于植物,所有生物界内的相关该基因的应用都得到限定和保护。

   以上事例说明,一个基因保护得好,才会有公司愿意投资,否则公司不会冒着随时被其他公司复制商业机密的危险来进行投资。显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中国缺少同时具备ZL申请保护和市场化两方面都有基础和经验的人才。

   此外,在ZL的申请和转化中,科研机构所发挥的功能在国内外也是不同的。中国大学中都有一个产学研办公室,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人士,相关专业技术人士和商业运作人员很难主导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及市场化;而国际上大的科研机构都有一个知识产权申请转化的附属公司,它们每年都对相关科学家的发现发明在其被公开发表前进行商业应用前景评估,如果具有一定的商业应用价值,就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然后再让科学家公开发表。

   生物技术在中国真正产业化出现在2007年以后。公众和投资人对于生物技术高投入、慢产出的模型不是非常接受,导致在这一领域还没有形成可以与国际公司进行平等对话的产业出现;同时,由于当下舆论对于生物技术的转化,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激烈争论,使广大民众也无法接受生物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推广。

   如果中国真的想成为一个自主创新的科技强国,那么,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上需要与国际同步或者并轨;在专业人才培养上需要长远规划;在政策和舆论引导上需要进行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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