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居民反焚烧、要健康的维权浪潮再全国不断兴起、长盛不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高度关注,成为考验政府施政宗旨和执政能力的重大公共决策事件。这是本文件出台不可回避的背景,应当在第一段予以适当表述,正视和回应公众的环保关切。

  为了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法治化、长效化,使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成为各级政府的约束性目标,具有刚性强制力和实际操作性,必须重视和加强行政立法,提升规范文件效力层次。四(十五)部分应提出:依法加快制定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科学处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制定相应法律。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确保公众参与。

  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危害性、局限性、落后性,正视垃圾焚烧发电与垃圾减量、循环经济之间无法克服的矛盾,回应人民群众维护生命健康的强烈呼声,切实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减少二噁英排放,果断调整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的不合时宜的政策。应当在二(六)“合理选择处理方式”部分明确提出:规范、限制和严格管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对“清洁焚烧处理”增加限制性前置条件:必须落实垃圾分类处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取得得利害关系人和广大民众支持、同意、理解,同时规定:大力推行生物处理技术,对于其他处理方法确实无法消纳的经过分类处理适宜焚烧的垃圾,方可进行焚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