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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2016.1.04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国家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和湖北省实际情况,以湖北省大气首要特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指标,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考核范围包括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

  在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及资金运用上,《办法》明确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湖北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各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为了确保考核数据的可靠性与公开性,《办法》规定,必须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并且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监测数据,数据和计算方式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今年以来,湖北省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党政同责,省考核办将“PM10、PM2.5浓度下降率”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同时,全省加大了问责力度,省政府约谈了8个地市政府负责人,省环保厅对11个市(州)进行了环评限批预警,对5个地市实施了环评限批。

  截至2015年11月底,2015年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市(州)PM10累计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1%,实现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全省17个市(州)PM10平均浓度为97μg/m3,较2014年同比下降4.0%。但随着冬季到来,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空气质量反弹压力增大。《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环境意识,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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