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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修订食品安全条例今起向市民征意见

2016.6.27

   2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对一些食品安全新情况予以规范。目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已起草完毕,7月12日前向市民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栏目留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或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20500442@qq.com。

  食品无“四证”禁入市场开办者负连带责任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条例》规定,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不得使用转基因原料,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及召回制度。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许可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首次加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职责,如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管理中,市场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入场经营者相关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而食用农产品要进入市场销售,则要查验产地证明;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者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未提供有效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此外,禁止生乳直接进入消费市场。

  小摊贩建档中小学百米内不得划食品摊区

  我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小作坊应办理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标注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小作坊食品要建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条例》对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小经营者提出了十四条规定,除卫生条件、原料用水安全等,还包括禁止制售生鲜乳、不得经营生食类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从事网络经营。违反禁止生产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等物品外,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

  食品摊贩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食品摊区管理单位要对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建档,而经营中则要求商贩携带、公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及健康证明。

  网上卖吃的也要有许可餐具消毒要持证

  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获得核准的校外托餐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中小学校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名单,监护人与校外托餐机构签定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此项服务,否则没收违法所得、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消毒餐具上要标明保质期。

  利用互联网等从事食品销售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并在网站首页醒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还应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公示,未备案,最高罚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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