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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2010.1.11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为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

  (二)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了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等。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关于政府采购程序。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cg@chinala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ZL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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