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报道,经核实,西安瑞托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必肤健牌皮肤消毒液”(卫消字(2006)第0252号)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和西安派力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派力克牌皮肤消毒液”(卫消字(2007)第0091号)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卫生部依法撤销“必肤健牌皮肤消毒液”(卫消字(2006)第0252号)和“派力克牌皮肤消毒液”(卫消字(2007)第0091号)的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原文请见:关于撤销“必肤健牌皮肤消毒液”和“派力克牌皮肤消毒液”的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