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掉“药妆”概念不如制定规范标准消费者选购需谨慎

  我国现在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市场。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总额约达到1200亿元。作为其中一个细分领域,药店售化妆品的市场份额已占到20%。很多人把药店出售的化妆品或加入药物成分的化妆品称为“药妆”,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药妆”的概念,更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因此,该市场目前较为混乱,亟待加强监管和规范。

  “药妆”概念只是宣传卖点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存在既是药品又是化妆品的概念。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化妆品的生产者,还是所谓“药妆”的推销员,或是消费者,对于究竟什么才是“药妆”,大家都是一知半解,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即便是在国外,也没有“药妆”的专门批准文号,只是分管的部门有所区别。2008年9月1日我国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除了普通化妆品,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它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并没有“药妆”这个名称。而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也明确规定,化妆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适应证、不得宣传产品功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