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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注重数据准确性

2016.10.31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开展普查的原因、普查对象和内容、实施时间表等,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该负责人说,距离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近10年,经多年发展,我国工业经济、社会人口结构及污染源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规划等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内容包括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并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通知》明确规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本次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任副组长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相应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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