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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严管辐射污染 可举报投诉

2013.12.10

  电离、电磁辐射污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污染,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为了尽量减少这方面的危害,河北省加大了辐射污染的防治力度。专门制定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条例》的通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全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保证辐射环境安全的客观需要。”河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国鹰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已经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放射源数量不断增加,辐射监管手段薄弱,公众对辐射危害认知不足

  “辐射污染不同于水、大气、噪声、固废等污染,是‘无形杀手’,一旦发生事故导致的后果往往会十分严重。加强立法严格监管辐射污染防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已刻不容缓。”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孙京敏说。

  河北是核技术利用大省,使用放射源单位数量和放射源数量均居全国前列,目前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数量、规模仍在不断扩大中。全省现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3家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基站共计5200多座。同时,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的数量也很大。

  “面对如此大量的放射源,近年来,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河北省环保厅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米海亮告诉记者,在组织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检查时,环保工作人员发现,尽管全省辐射环境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也存在一些辐射污染隐患亟须加以排除。

  米海亮列举了一些实例:例如,由于电磁辐射污染管理起步较晚,省内个别地区仍存在历史遗留的违法问题;基层环保部门辐射管理知识比较缺乏,监管手段十分薄弱;市、县环保部门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装备几乎是空白;部分企业、单位守法意识、责任意识淡薄,随意处置废旧放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公众对辐射污染缺少相应知识,甚至还存在一些误区。

  类似这样的情况不仅出现在河北。近年来,伴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全国各地的通讯、广播、医疗等行业的服务水平普遍都有了很大提高。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因为上述行业使用相关设备产生大量电磁波,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辐射污染。

  立法思路彰显以人为本

  电磁辐射规划限制区内禁建敏感建筑物,涉辐射项目及设备需公示相关信息

  《条例》从立法思路上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

  一些生活小区旁边建设的变电箱、电基塔等电力设施容易引发居民的担忧:是否存在电磁辐射?是否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针对公众的这些担忧,《条例》特别明确,在电磁辐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物。

  同时,《条例》规定,在《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对周围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闭、搬迁相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电磁辐射设备。

  此外,围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同时,《条例》要求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单位,需要如实公示建设项目、设施和设备的有关信息,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工作。

  为防止公众受到不必要的辐射危害,《条例》还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纵观《条例》,多处条文体现了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例如,有关专家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辐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条例》就此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审批这一建设项目、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个别单位、企业为降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将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闲置、遗弃或擅自处理的问题,《条例》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并按照放射源的级别对处置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辐射事故一旦发生,周围人群不易及时感知,并且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对此,《条例》中专门设置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一章,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单位采取措施并上报情况、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清除污染以及事故处理报告几方面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做了规定。

  明晰法律责任提升震慑力

  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环保工作中突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从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均进行了规定,并设立处罚条款。

  例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办理有关辐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的等6类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各类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特别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给予重罚,除了给予警告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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