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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将有明确定义

2010.1.14

  “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定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在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地方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本国货物”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本国工程、服务”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针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并明确指出,条款规定的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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