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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待制定 正在起草有关管理条例

2011.3.04

  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需要,环境保护部颁布了饮用水水源环境规范,并正在起草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储亚平、戴雅萍等67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要求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建议明确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跨界公共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体系及联网预警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强化相关法律责任等。

  环境保护部认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立法工作日趋迫切,国家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至2009年先后启动了全国城市、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同时加大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水利部认为,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突出问题,水利部已经编制完成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参与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年-2020年)》,同时,水利部正在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根本在于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议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落实国务院2006年《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同时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监督,确保国务院精神尽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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