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和月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2017年考核时依据《规定》,剔除2016年相关省、区、市的沙尘影响。

  《规定》适用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根据《规定》,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两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对沙尘影响较大的绿洲城市,剔除沙尘集中发生时段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

  当城市任一时段受沙尘天气影响时,这一自然日内城市PM10、PM2.5日均值不参加年(季、月)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也不计入优良(超标)天数比例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