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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2011.6.02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药监局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

  通知明确,加大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抽验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的抽验力度,重点对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

  通知明确,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具体如下:

  ――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

  ――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知要求,对非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协查力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非法添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组织做好调查工作,查清产品的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接到协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协查结果。涉及假冒产品的,协查结果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抽查,其中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抽查经营企业覆盖的地(市)不低于本辖区内地(市)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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