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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

2012.7.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管,促进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2012年1月至6月,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对重点矿用安标产品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总体情况

  截至6月底,安标国家中心共对2007家企业生产的矿用安标产品进行了抽查,重点对浙江省温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区的矿灯、自救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集中检查,多数生产企业和产品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产品安全性能和质量控制比较好,产品检验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中,1752家生产企业基本合格,检查合格率为87.3%;有177家生产企业在生产条件、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检验等方面存在问题,部分违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被暂停、撤销;另有78家生产企业的462个产品的安全标志被注销。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意识淡薄,质量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安全责任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后,未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有的甚至私自变更安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参数,严重影响了产品安全质量。

  (二)重视程度不够,问题整改不到位。一些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存在以书面材料代替整改落实,以拖延塞责代替停产整顿的现象,有的生产企业甚至同样的问题多次重复发生,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虚以应付、疏于管理、整改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内部管理混乱,标识使用不规范。有的企业没有建立覆盖安标申请、使用和日常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矿用安标标识的管理不够严格,使用不够规范,存在实施与备案的标识不一致、张贴位置不准确等问题。

  (四)技术水平差异大,产品性能不稳定。一些生产企业在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行业水平参差不齐,同一产品的质量差异较大。一些中小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专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三、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

  安标国家中心依据安标管理规定,分别对255家生产企业和1476个矿用安标产品作出了如下处理:

  (一)撤销28个产品的安全标志。对监督评审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督复审不合格、重要安全性能延续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长沙和光矿灯有限公司等12家生产企业的28个产品(详见附件),撤销其安全标志。

  (二)暂停986个产品的安全标志。对监督评审不合格、重要安全性能延续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徐州华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淮北四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机电修配分公司等165家生产单位的986个产品,暂停其安全标志,限期进行整改。

  (三)注销462个产品的安全标志。对不再生产安标产品的天津市祥泰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等78家生产单位的462个产品,注销其安全标志。

  四、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标管理的措施

  (一)落实责任,严肃整改。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对通报中指出的共性问题,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存在问题的生产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安标国家中心。

  (二)严格审查,动态管理。安标国家中心要继续强化矿用安标产品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从安全标志申办、评审、监督等环节健全完善制度,严格准入,规范行为,强化措施,不断完善安标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坚决依规撤销其安标产品生产资质。

  (三)加强监管,防范隐患。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矿用产品安标管理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对通报批评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出合格、安全的矿用产品。要加大对矿用产品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无安全标志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进入矿山井下使用,有效杜绝安全生产隐患,有效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附件: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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