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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造成草原毁坏超20亩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2.11.23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有7个条文,自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厚森介绍,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即毁坏草原20亩以上,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司法解释采取了“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据了解,在当前破坏草原资源的案件中,垦草种粮的案件居草原违法案件的前列。2009年,仅内蒙古开垦草原种粮的案件就有947起。与此同时,在工业需求与丰厚利益的驱动下,未经依法批准征占用草原进行各类工商业开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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