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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六条措施力促光伏产业发展

2014.2.11

  福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住建厅、国税局、物价局日前联合颁布《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有望对福建光伏产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措施》指出,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企业、工业园区、行政及事业单位等用户合作,利用建筑屋顶或在海岛、偏远山区等无(缺)电地区以及道路照明、城市景观、小区照明等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个人利用自有住房的屋顶安装、使用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严格控制地面式光伏电站建设。补贴方面,《措施》提出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措施》还提出,要鼓励光伏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及产业链生产协作配套、原材料共同采购、产能匹配、互相参股等措施,加快形成一批产值规模大、技术及设备先进的行业骨干企业;对兼并重组后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列入省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直供电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场交易。

  为支持福建光伏产业发展,《措施》提出要发挥各类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各类资本加大对光伏产业的创新投入。金融部门要创新服务,支持光伏生产企业运用应收账款、仓单、产品销售补贴账户等进行质押融资;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在利率和贷款年限上给予优惠。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光伏企业购置新设备、新生产线。政府出资组建的各类“助保贷”和“小微企业成长贷”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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