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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

2010.1.14

  我国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  违者列入“黑名单”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七种情形是: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 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 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
  • 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 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应商有这七种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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