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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

2007.7.07

关于开展2007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海监总队:

  为做好2007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今后此项工作开展打下一个良好基础,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2007年度主要工作

  全面开展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及相关数据传输网络等业务平台建设。完成全国沿海地区两次低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任务,完成山东省、福建省、上海市、葫芦岛市、连云港市、广州市等地区高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任务,完成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测任务。完成监控与指挥办公、监测业务管理、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三大基本应用系统的年度开发任务。完成国家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启动省市数据库建设,完成1:50000及1:250000基础地理数据库建设。启动市级地面监视监测工作,开展业务技术及软件平台使用技术培训等。

  二、2007年度具体工作内容

  (一)各级业务机构建设

  国家、省、市三级监控与指挥平台建设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国家、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应于10月1日前重点做好办公场所建设、机构挂牌、专业人才引进、仪器设备购置、主控室建设等工作,完成所有年度建设任务;国家同步数据中心软硬件建设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

  (二)三大基本应用系统建设

  6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详细设计;
  7-9月完成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和专用工具软件的开发;
  10-12月完成部分省市系统部署和网络连通测试,完成年度所有模块开发,通过年度工作评审和验收。

  (三)数据库建设

  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设计,完成1:250000基础地理数据、卫星遥感数据、海域使用现状数据、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和海域使用规划数据的入库;
  7-11月完成1:50000基础地理数据入库,完成相应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和航空遥感监测数据入库。

  (四)传输网络建设

  6月底前完成数据传输网络总体设计,并进行软硬件选型的可行性和可达性分析;
  7-10月完成三个国家级节点和部分省级节点硬件环境建设和应用软件开发,并组网实现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信息传输;
  12月底前各省级海洋厅(局)负责启动省内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五)业务化工作

  1.方案审批

  7月各省、市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和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方案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8月国家海洋局批准省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省级海洋厅(局)批准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方案和各市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与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建设方案。

  2.遥感监视监测

  6月底完成一次全覆盖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并完成数据入库;
  10月底完成高精度(山东省、福建省、上海市、葫芦岛市、连云港市、广州市等地区)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并完成数据入库;
  12月底完成第二次全覆盖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完成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并完成数据入库。

  3.地面监视监测

  10月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一次海域使用现状数据和海洋功能区划数据的上报工作,之后每月5日前上报一次权属监视监测和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数据,核查监测数据适时上报。

  4.技术培训

  采取分期、轮训的培训方式,主要培训内容为3S基础知识、数据库维护与管理、系统系列技术规程等,8月底前完成一次培训工作,12月底前完成年度培训工作。

  5.公报编写

  2008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监视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评价工作,编制完成2007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动员大会精神,认真开展工作,保证系统建设各项任务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二)要切实落实好监管中心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软硬件采购等工作,尽快进入业务化运行阶段。
  (三)软硬件采购方面,GIS平台软件和监测车由国家集中采购,地方分别付款;其他软硬件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制定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机构仪器设备购置意见》的要求,由地方进行集中采购。
  (四)年终将组织对省、市系统建设情况,特别是监管中心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与场所落实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验收,对不按要求建设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海域管理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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