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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子和:学术委员会还须看重实效

2015.1.21

  在我国,学术委员会“脱胎”于教授治校,也是实现高校去行政化、提升高校自主权的重要手段。应该说,此次《规程》的发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会对某些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规程》的侧重点应首先放在一般高校和新建高校。众所周知,目前国内一些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但这并不能代表所有大学。国内一些顶尖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还是相对比较完整、规范的,相关制度甚至要比此次颁布的《规程》规定还要完备。在这种情况下,《规程》对于此类高校的意义其实并不大。

  反之,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诞生了大批新兴高校,在这些高校中,学术委员会制度一般不太完善,“徒有其名”的现象也比较多,这类高校更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其次,《规程》的颁布,必然会对校内学术委员会起到或多或少的推动作用,学术委员会在校内也会相应的得到更多重视。但须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一所大学,学术委员会都应该承担主体作用。换句话说,并不是每一所学校都应该办成研究型大学。其原因在于,我们既不需要如此数量的研究型大学,更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师资质量加以支援。

  在我国,研究型大学的数量不宜过多,更多的还应该是教学型大学或教学研究型大学。在此类高校中,教育教学委员会应该处于更加主体的地位,学校的中心工作也更应该围绕育人工作展开。

  其实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学术与教学是可以统一在大的“治学”范畴内的。在此背景下,我们或许更应该启用“教授委员会”的概念。毕竟,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大学”,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大师”的存在,而大师的目的就在于治学。从这一角度看,教授委员会比学术委员会要更贴切一些。

  当然,如何称呼还只是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如何能够让学术委员会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作一对比。虽然同属高校内部的自治机构,但学位委员会受人重视的程度要远高于学术委员会。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学位委员会掌握着是否授予一个人学位的“生杀大权”,而学术委员会没有这种显性的权力。从这个角度上说,如何能让高校内部的学术荣誉感进一步提升,如何能让学术委员会在校内更具发言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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