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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现环保部门不履职可向监察机关举报

2015.7.22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首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办法》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贯彻和体现了环保部门在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事务,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据悉,《办法》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了我部过去出台的有关文件和指导意见,借鉴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制定的各项内容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公共事务参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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