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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声誉机制 净化市场的有效途径

2016.3.31

  去年,一位著名职业打假人组织多名消费者,先后在全国各地购买了60余辆“国二”假冒“国四”的轻卡汽车。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3倍赔偿惩罚性赔偿权利,结合《产品质量法》和《刑法》,通过向主管部门举报、开展法律诉讼等,成功净化了违法排污的轻卡汽车市场,解决了执法部门多年未能解决的“国二”发动机冒充“国四”发动机汽车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创造了有职业打假人以来最高额度的惩罚性赔偿纪录,成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典型案例。

   无独有偶,也是在去年,多名消费者联合购买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的超标三轮摩托车,通过同样的方式,并结合舆论监督,更快地促进了三轮摩托车市场的净化,同样解决了执法部门长期未能解决的该类摩托车“违反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获得了高额赔偿,违法企业被主管部门处罚,并特别得到了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迫于市场声誉的压力,生产企业将违法违规产品退出市场。

   同样,自《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运用该法“10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获得高额赔偿,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惩罚性赔偿案例高潮,引起了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对净化食品市场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在这些案例中,惩罚性赔偿机制与声誉机制的结合发挥了有效的作用。究其原因有3:

   首先是我国法律环境的持续改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依法治国的力度,以高压态势反腐,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部分监管和执法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升,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其次是法律修订逐步向消费者倾斜。《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支持知假买假”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惩罚性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激发了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热情,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质量问题综合治理的一支自觉力量。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提高了违法违规企业的成本,对违法违规企业构成了有效威慑。

   第三是声誉机制的效力进一步释放。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的联合失信惩戒制度以及中宣部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要求,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要求,使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进一步规范,公信力进一步提高。这些措施的出台,为市场声誉机制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制度保障,声誉机制的效力进一步释放。

   进一步加强惩罚性制度与市场声誉机制的探索研究,不失为净化市场的一种创新途径——一个低行政成本、高效快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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