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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顽疾将根治

2015.8.25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方案》提出,要形成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

  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已经逐渐摆脱依靠“耳、鼻、口”,实现了从手工到自动,从粗放到精准,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转变。而随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动,环境监测工作中沉疴已久的顽疾也有望得到根治。

  环境监测工作40年实现逆转

  根据《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简而言之,就是要“全面做到说清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

  “当前,全国环保系统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了PM2.5在内的6项主要空气污染物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同时,水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颗粒物源解析等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2012年环境一号C星成功发射,并与环境一号A/B星3星组网,形成了环境卫星‘2+1’星座,实现了2~3天对全国覆盖一次的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建成了天地一体化监测系统。”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近40年的发展建设,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改变了靠“眼睛看、鼻子闻、耳朵听”的落后面貌,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各类监测信息。

  但是,面对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还存在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解决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突出问题迫在眉睫。

  环境监测顽疾成改革突破口

  由此可以判断,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将以解决当前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顽疾作为突破口。

  第一,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部门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不统一,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数据缺乏可比性等问题,方案明确,要统一生态环境监测建设规划、标准规范。具体做法是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同时,统一相关环境要素的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第二,针对当前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监测数据集成联网与共享不足,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等问题,方案提出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联网共享,大力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并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

  第三,针对当前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对追究各级政府和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撑不足的问题,《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考核问责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第四,针对当前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测数据受行政干预的现象,方案主张明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责任。

  提出,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以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大力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明确提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并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求环保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针对实际工作中,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能严格履职、监测质量不高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方案》将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首先,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次,环保部要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业务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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