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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

2016.7.15

  7月14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天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今年10月1号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

  陈谞介绍,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可以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回应称,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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