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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钢:四大原因催生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2007.8.27

修订草案8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科技部部长万钢8月26日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等四大原因,促成了修订草案的出台。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8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万钢说,199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万钢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把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所用。
 
草案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通过制度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研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
 
草案明确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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