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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将起实施 控制地下水开采

2013.5.1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对高楼建筑群和建筑工程加强规划和管理,以控制持续发生的地面沉降。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否则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1966年~2011年的45年间,上海地面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从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上海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有所减缓(目前上海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2005年的8.4毫米减少到6.0毫米),但沉降不均匀现象仍较为突出。

  因此,有针对性地防治地面沉降迫在眉睫,要持续避免或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在科学布局监测网络之外,更需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地面沉降何解?

  □总量控制和回灌相结合

  据了解,大量开采地下水是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重要因素。目前,上海市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

  与2005年相比,2011年上海市地下水开采总量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立方米增加到1861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开采与回灌在总量上基本实现了动态平衡。

  《条例》规定,上海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地下水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条例》强化了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回灌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制度,这将从根本上对防治地面沉降给予制度保障。

  ■如何未雨绸缪?

  □加强规划,动态监测

  除构建技术监测网络之外,防治地面沉降要未雨绸缪,更需要规划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同时,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介绍,有些委员提出,区域性不均衡沉降与密集高大建筑群的建设有关,应当规划控制。专题论证中,专家认为,密集高大建筑群的建设荷载对地面沉降的影响会产生叠加效应,控制工程建设开发强度很必要。所以,《条例》明确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这是从源头上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有哪些制度支持?

  □深基坑纳入危险性评估,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设立预警标准

  随着城市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兴建,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成为影响上海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条例》规定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明确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另外,《条例》还明确重大市政设施沉降监测网需定期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联测。重大市政工程,是指易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轨道交通、高铁、高架道路、越江隧道、跨海跨江桥梁、防汛墙、海堤、高压油气管道等线状市政工程。这些重大市政工程,是维系城市功能的基础性工程,要避免和减少地面沉降对其造成影响和危害。

  《条例》规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地面沉降预警标准,与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地面沉降监测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安全运营保障能力。

  按照《条例》,凡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的,除限期恢复原状及补救外,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报废采灌井未事先备案、未按规定实施封井作业、又未逾期改正者,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者未完成规定回灌量、又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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