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内容的承诺,我国需要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但实际上,烟草企业并不积极履行公约的相关内容,在烟草包装上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北京市消协昨日向社会呼吁,应该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应进一步增加图片警示信息。

  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违背《公约》的相关原则,坚持不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未能将完整、详尽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尤其侵害了文盲消费者的知情权。《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中指出警示语应符合“健康警语和信息应以清晰可见的大号加粗字印刷,字体和颜色应有助于增加整体的醒目和可读”的原则。实际上,烟草企业虽然在烟草包装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等提示警语。但上述文字并未明确表达出吸烟对健康的严重危害,在设计上,烟草制品提示语的颜色背景与包装整体颜色相近,色差不明显,让消费者识别困难,弱化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