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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十大环境资源案 案件类型呈多元化趋势

2014.2.26

  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3年来湖北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月~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 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达 1422.54万元。

  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分别占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总数的60.6%、17.5%和4.6%,这3个罪名占到环境刑事案件的82.7%。

  民事案件则出现了不少新类型。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民事案件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为了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审判队伍、机制创新、工作举措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实现审判组织专业化。2013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由审判经验和专业技术相对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目前,该合议庭在省、市、县3级128家人民法院已经实现“全覆盖”,专业审理、对口指导正在有序开展。

  二是完善各类审判工作制度。为了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案件层报制度,湖北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案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各自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建立了四部门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新机制,强化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对侵权人采用惩罚与教育的方法,积极促成侵权人自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自行修复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落实案件回访和执行监督。为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执法办案目的,判后对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义务。

  刑事案件

  违法排放危险化工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从事危险品运输业务的被告人倪泉分别与湖北晶星科技公司、诺贝尔(九江)高新材料公司签订了四氯化硅运输及处理合同。为了节省运输费用,倪泉向上述公司提供了伪造的、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收货证明及检验单,并与无处理危险品资质的被告人王建国商议,由王建国寻找场地,倪泉以每车 5500元的价格将四氯化硅交由王建国处理。王建国即与陈江波联系,承诺每月给付其3万元场租费,由陈江波提供场地。

  2011年4月初,倪泉安排被告人王永强等人,先后将18车四氯化硅交给王建国等人进行处理。王建国安排被告人王建琪等人,将四氯化硅用井水简单稀释即直接向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放。被告人张国清帮忙排放四氯化硅。所排四氯化硅经城市管网流入钟祥市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种死亡、设备受损而无法对污水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南湖,致使南湖水域发生大面积污染。

  经评估,污染事件给钟祥市污水处理厂造成经济损失136.3816万元,给南湖渔场造成2011年度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37.18162万元。

  被告人倪泉在案发后支付赔偿款8万元。被告人陈江波1万元非法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泉聘请被告人王永强驾车运送四氯化硅交付给不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人员处置;王建国无处理四氯化硅的资质,接受倪泉委托,租赁场地并指使被告人王建琪等人将四氯化硅简单稀释后直接排放;被告人陈江波提供场地给王建国排放四氯化硅;被告人张国清参与四氯化硅排放,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倪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建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建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永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江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国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一二月期间,被告人黄海兵分别以2.8万元和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恩施市白果乡油竹坪村林场组村民杨宗柱、龙业双山上的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海兵擅自采伐柳杉136株、杉木83株、杂木7株、鹅掌楸37株,共计103.4025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海兵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黄海兵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黄海兵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刘联盟将非法收购的一批斑羚羊进行扒皮、砍头、去除内脏处理后,制成830斤斑羚羊制品,与麂子、豪猪等普通野生动物肉类混杂打包,通过长途客车运送到荆州市与施昌喜(已判刑)进行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22万元,其中收取斑羚羊制品货款1.494万元。经鉴定,两人交易的斑羚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的830斤斑羚羊制品价值22.16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联盟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贩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刘联盟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张明新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丘林村蔡坳山已经关闭的原德明采石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2011年9月~12月,张明新又在上述地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其后,丘林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张明新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也多次向其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张明新均无视通知继续开采至2012年12月。

  经鉴定,张明新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6.221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明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明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文传飞等人相互纠合,驾驶交通小艇在长江罗湖洲洲尾南岸边水域,采取用高压电网电鱼的方式捕鱼10.3公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文传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文传飞具有自首情节,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对被告人文传飞判处拘役4个月。

  民事案件

  发电公司取排水致渔业受损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圣洪源等53户渔民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投产以来,其发电过程中的取排水行为,致使原告长期从事捕捞作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受到显著影响,导致排水口附近水域增温,鱼类因水温升高回避该水域,同时也降低了孵化率,要求被告赔偿每户渔民经济损失 5.1042万元,总计270.5226万元。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辩称取排水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沿江众多电厂没有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拒绝赔偿。

  审理情况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不仅相关的法律依据不甚健全,并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一旦审理不当,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后果。本案合议庭最终明确了“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合情合理”的处理原则,力求在法律的基础上既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经过两次庭审后,原、被告双方最终均认识到通过有效的方式平息纠纷会对于社会稳定有益,遂于2010年8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

  发电公司排放污水致养殖户受损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勇坪承包王朗沟水库用于水面养殖,被告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污水排入水库后致水库水体中氟化物超标,导致原告养殖的鱼类出现大量急性死亡。

  审理情况

  2012年,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鉴定专家的资质问题、鉴定方法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随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吴勇坪经济损失25万元,于2013年4月19曰一次性直接支付;吴勇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申请费1865元,由吴勇坪负担。

  水泥公司污染致大鲵死亡案

  基本案情

  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利用荆门一处基地进行大鲵人工繁殖。荆门水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对大鲵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为此,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荆门水泥公司诉至法庭,并索赔2008年10月~2010年11月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水泥公司的母公司即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情况

  2012年,一审法院判令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达标排放),并赔偿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大鲵亲本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37.4万元。

  之后,案件进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遭受大鲵养殖损失,大鲵亲本死亡、大鲵苗种损失、大鲵亲本因不能繁育损失以及大鲵催产率、受精率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均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0年对大鲵亲本进行人工催产,其经营行为也不同程度参与了污染事件的发生,故应当按照双方过错确定责任范围。最终,二审改判荆门水泥公司赔偿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91.0572万元。

  高校排污致南湖大面积死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武汉市南湖渔场所属池家湖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北大门树林至南湖大桥一带养殖水域内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南湖渔场向武汉市洪山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报案,认为系超标污水所致,并将华中农业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南湖水体在有据可查的2005年即已是Ⅳ类水体功能,不宜养鱼,武汉市南湖渔场在明知南湖水域污染状况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渔业养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二审过程中,法院加大了调解力度,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华中农业大学于2011年5月31日以前一次性补偿武汉市南湖渔场人民币10万元整,逾期支付则按原判决执行;武汉市南湖渔场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权利,并承诺不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就(2009年~2010年)两年死鱼事件主张经济赔偿。

  此外,武汉市南湖渔场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系列纠纷一并了结。

  工厂焚烧垃圾致居民门窗被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4日,旺兴公司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擅自在临近枝江市财政学校教学楼的西边焚烧废旧商标和垃圾,产生大量刺激性浓烟。两天后,旺兴公司附近住户何雪峰及周围邻居发现房屋的不锈钢门窗、防盗网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现象,怀疑与浓烟有关。何雪峰等7人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旺兴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旺兴公司擅自焚烧垃圾,排放污染物且未经环保设施处理,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院认为,按照当天的风向,何雪峰的房屋在焚烧废旧商标和垃圾产生的浓烟范围之内,结合何雪峰不锈钢门窗等损坏的特点,可以初步认定原告的不锈钢门窗等锈蚀与旺兴公司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

  最终,法院判决旺兴公司对何雪峰不锈钢门窗损坏所产生的损失总计3575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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