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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5.2.10

  2月9日,记者从市府办了解到,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加强市域内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监督,严惩和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该办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行政追责范围。

   “这样的规定,实现了责任追究范围更加清晰,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追责情形更加具体。”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卢志达说。食品安全涉及百姓民生,管理部门有责任把好关,以后行政责任追究将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据了解,此次办法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力度加大,并详细罗列了责令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的若干行为。对应追究政纪责任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记者仔细翻阅了这份文件,看到该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项追责情形,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13项追责情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总责”和监管部门的“各负其责”。每条规定都很具体,可操作性也较强。譬如,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或II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处置或瞒报、谎报、迟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均将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行政责任追究。

   据悉,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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