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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等区域及74个城市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展空气质量监测

2012.12.30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完成,京津冀等区域及74个城市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展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完成情况新闻通气会日前在北京召开。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并就完成情况作简要介绍。

  万本太表示,历时近10个月,通过不懈努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圆满完成。他指出,自空气质量新标准颁布以来,环境保护部同步下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第一阶段新标准实施的范围、时间期限和工作目标,要求各地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同时,积极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协调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筹措资金,国家和地方共计投入约9.5亿元重点支持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二是精心优化新标准监测网络。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338个地级市(含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国控监测点位由661个增加到1436个。三是建立和完善新标准监测技术体系。开展了4个阶段PM2.5监测方法适用性测试,确定了适用于我国的监测设备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为全国PM2.5监测能力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四是认真做好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建设完成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有效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可靠,以及公众更便捷地获取信息。

  万本太表示,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力保证监测设备的稳定运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行政干预;进一步改进空气质量信息的发布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介,使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环境空气质量信息;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扎实完成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任务夯实基础。

  据了解,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共74个城市、496个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点位已建成或改造完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的要求,开展监测并实时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细颗粒物(PM2.5)等6项基本项目的监测数据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等信息。其中,除臭氧(O3)发布各个监测点位的1小时浓度值和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值外,其他污染物发布各个监测点位1小时浓度均值、空气质量分指数以及24小时浓度均值、空气质量分指数。在发布的时间上,发布监测指标的实时浓度,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AQI指数,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在发布的内容上,强调对公众健康的指引,为公众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在发布的方式上,不仅在城市的环保局网站上发布,有些城市还将通过微博、手机、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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