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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013.5.28

  浙江省嘉兴市近日建立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据了解,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对市区贯泾港水厂、石臼漾水厂两个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及居民在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和付出额外成本的给予适当补偿。

  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坚持3个原则,即“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资源环境保护的各方受益者,有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群众做出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单位有责任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进行有效投入。“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保投入,提升保护和建设水平。

  根据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生态补助资金,分定额补助(镇、街道财力补偿)和定项补助(生态保护项目投入补助)两种形式,并由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其中,每年安排定额补助资金600万元,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区财政,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分配连同配套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受补偿镇(街道)财政;每年安排定项补助资金2400万元,由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补偿标准,对补偿对象、补偿额度及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审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同时,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的额度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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