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的《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工作现状,经过大量调研、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全面修订了《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

  修订后的《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增加了具体规划要求、保护地区、治理措施等条款,明确了人民政府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城镇内水土保持措施;明确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扰动、破坏原有地貌和植被,土石方开挖、排弃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突出了首府地方特点和可操作性,为防治水土流失、维护首府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