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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对港交所就紫金矿业公开信所做答复的意见

2010.8.04
  7月28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企业传讯部就7月23日11家环保NGO就紫金矿业延迟披露向其递交的公开信作出回复。

  港交所能够对环保NGO的公开信作出回复。在研读了此份回复后,11家环保NGO有如下意见:

  一、我们了解到“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是着眼于其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着重上市公司有否按《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而作出及时、准确及公平的资料披露,亦在于保障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均有适当权利去议决公司的重大商业决定。”

  我们认为,紫金矿业对于此前发生的污染事件,没有作出及时、准确及公平的资料披露,因此导致部分股东议决公司重大商业决定的权利难以保障。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贵所亦应对紫金矿业采取进一步监管行动。

  二、我们注意到对于11家NGO提出的紫金矿业的问题,联交所(港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的“上市科已记录在案,并就事件作出有关跟进。作为前线监管机构,上市科会就贵会电邮提及之事情考虑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同时,我们了解到如果联交所决定采取任何进一步监管行动,会以刊发公开声明的形式对外披露。我们一直留意贵所的声明,以了解贵所如何处理有关事项,以及贵所对问题起因的调查结果。遗憾的是,在紫金矿业信息披露的诸多问题不断浮出水面的情况下,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贵所采取实质行动。

  三、在贵所回复中,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未有反应。如我们此前指出,紫金矿业等上市公司屡次超标违规而未做有效的信息披露,故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交易所对这样的行为听之任之,终至养痈成患,酿成今天环境、社区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恶果,也应对自身的管理失察进行反思。

  我们再次吁请港交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便从机制上保证投资者及时、有效获知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股东议决公司重大商业决定的权利因环境污染事项的迟报、瞒报和虚假披露而收到损害。

  再次感谢贵所对环保NGO组织意见的关注。

  签字机构:

  自然之友、绿家园志愿者、云南大众流域、淮河卫士志愿者协会、绿色汉江、绿眼睛环境组织、华南自然会、河北绿色知音、甘肃绿驼铃、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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