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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冷链即食食品纳入许可证管理

2015.7.20

  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所有的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否则不得生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将冷链即食食品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该细则明确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相关检验要求。

   根据该细则,冷链工艺是指膳食烧熟后,在2h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并将膳食在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存和运输、陈列和销售。食用前可加热或不加热。

   该细则明确了生产许可条件核查包括管理制度审查、场所核查、设备核查、基本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点核查、人员核查等五个方面。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相关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鉴于冷链即食食品本身产品特性,细则同时还明确了保质期要求:冷链即食食品的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在全程冷链温度≤8℃条件下,如保质期限超过24小时的,需经第三方食品保质期测试试验合格,但保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可确保食品中心温度恒处于0℃—4℃条件的,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食品保质期测试试验合格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限。

   细则还明确,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食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作好相关记录。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该细则已正式实施,仅适用于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之前已取得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在原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期满后按照新要求重新申请,鼓励上述企业提前执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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