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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境责任险成为放射源的保险屏障

2014.5.12

  江苏省南京市环保局5月10日通报,天津一公司7日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已安全回收并放入铅罐。目前,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周启甫参与了现场应急工作。他表示,该放射源在操作过程中掉落,在1公里之外的草丛里发现。此次事故属于少见的放射源直接裸露情形,环保部将之定性为重大辐射事故。

   对于铱-192这种放射源对人体生命的巨大危害性,普通老百姓或许并不太了解。2005年11月15日,央视《焦点访谈》曾以《“铱-192”之谜》为题,披露了一起铱-192致人死亡、受伤的案例,首次让公众知道被这种放射源辐射后,可能引起癌变,还有可能会对遗传产生影响。几年后,媒体又报道了山西省忻州市张芳一家,因将放射源误当垃圾捡,结果一家人惨死。

   然而,这种令人胆战心惊的放射源,再次在南京出现,好在这场震惊全国的公共危机得到较好的控制,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对此,舆论与媒体开始从各个角度,进行深刻反思。比如,有舆论质疑,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不当,为何5月7日丢失,10日才在确定位置后公之于众;再譬如,是否有人受到伤害?尽管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人员受到辐射损伤,但从专家解释来看,一旦被铱-192辐射,不是一般性伤害,而是致命伤。

   虽然媒体与舆论的各种质疑非常有道理,但笔者觉得,由于放射性物质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渐频繁,据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有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就已超过12000家,使用放射源超过14万枚,其中七万多枚在用,且每年以5%到10%的速度在递增,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区市。此外,至少两千枚废旧放射源下落不明。这意味着,10多年过去了,流失民间数量惊人的放射源,无疑是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吞噬生命的可能。

   通过梳理现行的放射源制度可知,其基本包涵了从项目建设到生产运行的各个过程和节点,但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如何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放射源退役时,用源单位如何一次性支付较高赔偿费用,这些情形,在现行制度中出现了真空。

   显然,除加强日常管理与严密监管之外,更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将放射源的危害性解决在萌芽状态。鉴于此,笔者觉得,不妨引入环境责任险,来破解这个棘手问题。将辐射事故责任险列为环境责任险的一种形式,与实施交强险一样,要求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参保,强制推行。与此同时,设立放射源退役专项基金。放射源使用单位除缴纳正常的事故保险费外,按照将来放射源退役时所产生的费用,分摊后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退役基金,退役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放射源退役时的费用。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发达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俄罗斯联邦独立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所以,要想让环境责任险成为放射源的保险屏障,一方面,修改现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事故责任险和退役专项基金列为强制要求,以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取其精华,为我国保护放射源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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