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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

2017.1.11

  吉林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步伐。

  《意见》强调,要强化源头治理和管控。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清洁空气、清洁水体、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突出抓好城市生活区、生产区和严控区环境管理。以全省东、中、西三大区域板块建设为载体,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为重点,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提出,要建立职能明确的责任体系。建立“谁污染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责任管理机制,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市(州)政府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突出对市区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监管,加强对所辖区内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重点加强环保公共设施建设,落实辖区污染监管责任。

  此外,《意见》指出,要不断完善创新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综合评价。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对于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实施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门化。要坚持以县域管控区为单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吉林省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实行绿牌、蓝牌、银牌、黄牌和黑牌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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