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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控制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

2013.8.25

  湖北省日前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1亿吨以内,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意见》规定,要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强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意见》要求,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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