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担大清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清理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一直不曾间断过。

  自从198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在需要减轻的企业之列。1997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国务院减负办”)成立,其职能就是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记者从工信部相关人士获悉,此次减负行动,着重减轻的是企业过重的非税负担,尤其是着重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

  在我国,政策性规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政策性规费的收费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

  目前,如何界定“企业负担”,社会上存在很大差异,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按产生来源将“企业负担”分为:政策性负担(由立法或者政策的制定中形成,在执行过程体现的负担行为)、行政性负担(因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形成,由企业担负的费用,比如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罚款等)、社会性负担(如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的不规范服务行为,造成的企业负担)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