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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推进固废污染治理 明确生活垃圾治理主体

2015.8.12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人大了解到,《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有望年内正式出台。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增加了环境责任保险条款,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环境责任保险,以提高对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同时,对政府职责、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政策措施等做了相应规定。

  草案对第三方处置固体废物的资质条件,以及产废单位如何对第三方处置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评估、确认做了规定。增加了对拆解单位的资质条件、拆解过程中承担危险废物处置义务的规定。同时,对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何利用、处置做了相应规范。

  草案明确了政府在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上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明确生活垃圾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草案还专门对城乡建筑垃圾处置进行了规范。

  此外,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草案从秸秆利用、农业投入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生产的固体废物防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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