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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八项措施促科技成果转化

2017.1.20

  内蒙古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施效果列入对盟市、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1月17日,自治区政府对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此前,内蒙古科技厅主要负责人介绍,内蒙古大数据成果交易平台即将建成。八项措施的第一项即是“应用大数据交易平台”,打造集科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与政策激励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

  八项措施充分汲取了各省先进经验和政策,自治区财政设立5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盟市财政设立相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后补助、创新券、风险补偿等。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超额累进5%和3%给予补助。区内科研机构在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卖方后补助。自治区将采取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对单位没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配。也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其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在岗位考核、职称晋升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科技论文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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