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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辉:学术自由应从取消领导签字开始

2011.7.04

  我国科研体制中一个痼疾是人才部门所有制,由此造成束缚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只“唯上”“唯书”的氛围,强化科研人员与单位领导人身依附关系,及部门领导虽然毫无贡献却“自动”在下属科研人员论文上署名等一系列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从表面看,这一条规定似乎再正常不过。然而,如果对照申请书格式,可知所有项目申请书最后一页必须经过依托单位或部门领导的签字盖章,才准许提交。换言之,单位领导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申请具有“一票否决权”。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领导在项目课题基金申请上的利益是一致的——本单位下属人员能够获得外部基金组织的经费进账,领导没有理由不签字放行,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由于项目申请人与单位领导在研究兴趣和学术观点上的差异乃至人际关系缘故,导致领导推诿搪塞、不愿签字放行。

  为了息事宁人和避免这样的“一票否决”,最简单的办法是将领导的名字也捎带挂上,以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尽管领导本人也许对要申报的课题项目内容一窍不通,除了签字外没有任何贡献。这也是中国某些单位领导能成为论文高产作者的原因之一。

  在美国,虽然教授分为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几个等级,但在科研基金的申请上,只取决于实力而不问教授等级。“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不会赋予某个高级“骡子”批准别的低级“骡子”出来遛遛的权力。等级不同的各个教授彼此之间学术上是完全独立的,决不会有初出茅庐的助理教授申请科研基金还须所长正教授批准的规定。

  领导通过对项目申请书是否签字,而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申请能否提交操“生杀大权”,实际上也对科研人员的未来职业生涯操“生杀大权”,如此“四两拨千斤”的体制,显然有利于打造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营造独立自由的竞争环境。

  关键一点是,相关规定将项目申请人置于必须看领导脸色行事的心理压力之下。在此心理压力下,势必潜在压抑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至于在撰写项目申请书时还需顾及是否符合领导“胃口”以求能签字放行。

  科学发展和学术繁荣有赖于宽松自由的研究环境,取消领导签字才能提交项目申请的规定更利于营造自由的学术环境。故在此本人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取消依托单位领导签字才准许提交项目申请书的“一票否决权”。

  本人认为合适的规定应该是:同意项目申请不需领导签字,不同意才要签字——在一个合格的科研单位,政策的“默认值”(或曰缺省配制default)是准许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自由申请课题项目而无须领导签字批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才需要单位领导签字请求基金委剥夺其申请权,即使如此,也应允许相关人员享有申诉权。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这一规定也限制了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所有科学基金中享有崇高声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立项资助往往被视为一个单位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让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难度很大。按照这一规定,项目负责人只能固定在某一单位“从一而终”,除非放弃经过激烈竞争好不容易才获得的项目资助。如此,对科研和人才环境的改善具有极大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害。

  目前国家对出国留学的政策是“来去自由”,理论上对科研人员也允许自由流动,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却成为人才流动的阻力。因为基础科研人员的业绩主要考核指标是论文,而出论文的物质基础是获得项目基金的资助。如果不允许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那结果自然就是人才部门所有制。而人才部门所有与学术自由格格不入。

  同时,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制,允许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才能“迫使”相关领导改善科研条件和人才待遇,营造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而只有具备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才能有利于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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