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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污染案 上杭原环保局局长获刑近20年

2011.7.21
  8日,龙岩武平法院对被告人陈军安、蓝勇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陈军安(男,49岁)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个人分得35.2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25万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 22万余元私分给个人,其中被告人分得2.82万元。2002年8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蓝勇(男,43岁)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副局长、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自动监控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8万元,个人分得8.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6.55万元。被告人陈军安、蓝勇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的特有职责,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0年7月3日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2220.6万元,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一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4万斤,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军安、蓝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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