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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首次在穗因环境污染罪获刑

2015.7.09

   担任某外资钢铁公司生产总监的全某贤(韩国籍)与同事江某,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镍污水(超过排放限值3倍以上)从车间直排到污水管道。日前,由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全某贤、江某犯环境污染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也是广州首宗外国人犯环境污染罪获刑的案件。

  被告人全某贤,男,现年43岁,韩国籍,广州某外资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监,负责生产部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对废水、环境相关业务的管理。被告人江某,男,现年39岁,广州某外资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部主任,职责包括公司废水站各方面的管理。

  自2007年年底,该公司擅自在耐指纹镀锌钢板首期工程项目生产线中增加电镀镍工艺,但是没有配套相应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在未经专业仪器检测的情况下,将含镍污水从工厂车间直排到东区污水管道。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所含镍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1900-2008)规定的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3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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