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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与上海市签订科技创新合作框架协议

2017.6.06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生态与资源优势,推动福建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近日,福建省科技厅与上海市科委签订《上海市-福建省科技创新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一、福建省组织优势力量参与和支持上海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上海市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鼓励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机构向福建省延伸服务。

   二、两省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交流合作,鼓励两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重点促进两地新材料领域专业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福建省能源材料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创建。探索两地相关机构集成科技资源,联合申报国家重点研发等计划项目。

   三、共同促进“双创”工作联动,鼓励支持上海品牌、专业化众创空间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区域联动。促进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的合作;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功能,推动两省市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专家、技术经纪人队伍等资源的共享共用;组织举办上海—福建技术转移对接专场活动。

   五、推动省市科技评审专家资源互用共享,建立定期互换机制,提高评审工作水平。

   六、共同推动两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的开放共享,鼓励支持两省市企业和科研单位使用对方已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资源。促进两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对口合作,共同拓展科技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

   七、推动创新券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的接轨,探索建立创新券的通用通兑机制,通过牵翼网等第三方平台,实现两地创新券服务机构互通和创新券通用。

   八、支持福建省借鉴上海创新发展理念,推广上海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做法,共同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创新。

   九、双方加强经常性的人员交往、工作交流和信息互通,促进合作。

   十、建立上海-福建科技创新合作会商制度,加强两省市科技工作会商,协调推进重大合作事项。会商会议召集人由上海市科委和福建省科技厅领导担任,双方分别确定具体处室担任联络人,负责协调和落实省市科技创新合作具体工作。双方可根据具体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商会议及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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