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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基础设施建设要讲投入产出效益

2014.10.28

   河北衡水故城县和山东德州武城县之间,有一座投资近亿元的大桥,主体工程完工后,却迟迟无法通行。施工单位认为资金不到位,而政府部门负责人则认为,河北和山东方面在投融资体制方面存在差异,只要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问题不难解决。

  表面上看,这是河北和山东之间的协调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则是基础设施的投入产出效益问题。可以设想,如果河北方面对投入产出的效益进行仔细分析,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且及时与山东方面沟通,那么,问题根本不会发生。之所以会出现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投入是地方政府的政绩,投入是否能带来产出,能否产生社会效益,则是另外的问题。

  近些年来,各地出现了许多形象工程。这些工程之所以不断涌现,是因为政府的权力不受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在自己的任期内干出政绩,在缺乏充分的论证协调的情况下,盲目地大干快上,结果导致资金被占压,工程被闲置,国家的资源被浪费。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监督。由当地审计部门对政府出资兴建的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效益进行审计,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追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类似这样不负责任的半拉子工程。

  大桥迟迟不能投入使用,挤占了大量的资金,给当地的群众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地方政府不需要对当地的居民负责,不需要对政府投资造成的损失负责。

  地方政府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效益,必须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造福于当地居民,不能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那么,当地居民有权投反对票,地方政府官员就会失去自己的“乌纱帽”。

  透过这个小小的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要想真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必须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当然,我们更希望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政府的财政投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预算法》的各项规定能够贯彻落实,居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地方人大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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