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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2009.8.28

  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内容如下: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9.四溴联苯醚;

  10.五溴联苯醚;

  11.六溴联苯醚;

  12.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1.航空液压液;

  2.纱线处理剂;

  3.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金属电镀;

  5.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工业用复合磨料;

  7.灭火器灭火泡沫;

  8.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涂料;

  2.粘合剂

  该通报拟于2009年10月批准,2010年4月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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